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2月1日起,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事件评论
专项资金设立源于政府承担散装水泥推广责任。90年代末我国水泥散装率仅为16%左右,散装水泥设备严重不足,为推广散装水泥,1998年出台《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02年财政部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照 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单位按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场环境改变,资金使用违背初衷,资金设立出发点不在。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水泥市场环境与98年相比已大为不同。首先是水泥散装率已有长足进 步。2014年全国平均散装率已达57.6%,水泥产量较大的东部地区散装率达70%,北京上海等地区甚至已接近100%。且目前我国散装设施已严重过 剩,无再扶持必要;其次,目前由于产能过剩,水泥价格不断下滑,多数水泥企业已伤痕累累,征收资金已成为企业负担;最后,征收资金的使用并未遵守“散装水 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性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90%”的规定,加之收支情况不透明,滋生了大量腐败。
取消征收利于国有企业减负,但对行业基本面影响有限。之前征收资金多出自国营大型水泥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停征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部分企业的支 出负担。但1元/吨的专项基金与2015年60元/吨水泥价格下跌相比,利润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加之袋装水泥产量占比较低以及近几年专项基金征收本 就较为困难(14年水泥产量24.8亿吨,按照42.4%的散装率以及4元/吨的征收标准,应征收约42亿元,但实际征收仅17.6亿元,征收率 42%),据此我们判断,虽然停征利于部分企业减负,但对行业基本面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