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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精化: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科隆精化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案件基本情况2014 年 5 月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株式会社日本触媒(以下称“日本触媒”)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等文件。 日本触媒以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第一被告销售、第二被 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 SPF-100 型聚羧酸盐类高性能减水剂母液侵犯了其专利权。本公司已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日本触媒专利号为 ZL01138461.1 的中国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就日本触媒起诉本公司专利纠纷事宜(简称“上述案件”),本公司已于 2014年 10 月 22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在 2014 年 10 月 29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专利权人日本触媒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24852 号),决定如下:


1、宣告日本触媒第 01138461.1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2、当事人(日本触媒)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及时发布后续公告。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第 24852 号)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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