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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精化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科隆精化
核心提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号)核准。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号)核准,详见公司于 2016年 9月 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73)。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四川恒泽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资产交付及过户


2016年 9月 6日,四川恒泽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市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62002315B),本次变更完成后,本次交易对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持有的四川恒泽 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现公司持有四川恒泽 100%股权,四川恒泽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后续事项


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的 3,367,875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股权登记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向蒲泽一、蒲静依、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叶阶跃定增 1 号私募基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9,000万元,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年 9月 6日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科隆精化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四川恒泽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科隆精化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四川恒泽的所有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科隆精化尚需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 3,367,875 股股份的登记事宜及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


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科隆精化在完成配套融资后尚需支付 8,050.00万元给交易对方作为四川恒泽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本次科隆精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2、律师意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 2016年 9月 6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阶段已获得各方适格权力机构及相关有权监管机关的有效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各方均已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相关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科隆精化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本次交易相关承诺均正在履行中;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三、备查文件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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