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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举措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源头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央广网
核心提示:把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资质作为监管工作的第一位任务,禁止建设单位指定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买方和卖方两方面入手,让非法混凝土企业无处遁形,坚决杜绝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流入施工现场。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为了深入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治理工作,从源头监管工程质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日前组织召开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行业协会参加会议。


举措一: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确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


把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资质作为监管工作的第一位任务,禁止建设单位指定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买方和卖方两方面入手,让非法混凝土企业无处遁形,坚决杜绝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流入施工现场。不仅要求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单位从《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中选择混凝土生产企业,而且预拌混凝土合同价应参照质量控制价进行确定或调整。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作为保障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确保结构工程质量的参考底线。


举措二:加强混凝土浇筑监管 采购价不得低于控制价


要求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混凝土试件,认真落实混凝土试块7天检测工作;坚决遏制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采购价款低于质量控制价的行为。


举措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源头管理 确保数据准确


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确保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施工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特别规定冬季施工中混凝土水泥最小用量不得低于280kg/m3;保证混凝土生产数据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举措四:供应企业设置驻厂监理 监理见证混凝土全过程


要求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自住型商品房工程,对供应预拌混凝土的企业设置驻厂监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对混凝土养护进行巡视检查并进行记录,监理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取样和试验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送检、试验过程真实。


举措五:健全综合监督执法机制 加强全市联动治理


不断健全完善以“企业自控、社会第三方检测、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为基本原则的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体系。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发挥最佳效能,构建横纵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法管理机制,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分级负责、全市统筹”的监管体制,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市场行为、生产运输、现场使用等环节对所辖区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市住建委市场处、建材处、建材办、建管处、质量处、建管中心、监督总站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做到横向协作、突出重点,纵向联动、无缝衔接。在全市范围的角度,还要加强与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避免执法区域、范围、职责中的“越位、超权、缺位”现象,避免行政风险,提升工作效果,形成强大的监督执法合力。


举措六: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限制违法企业承揽工程


继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直接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的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决不姑息,通过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限制承揽工程,媒体通报、新闻曝光,甚至司法移送,增加其违法成本,防止工程参建各方触碰质量“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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