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市建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桂建便函[2016]264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51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21日
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市建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桂建便函[2016]264号)等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下51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