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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违者最高罚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人民网
核心提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是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为此海门市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这个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采访。

开发区帕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水泥堆场内, 混凝土罐车正在等待装上预拌混凝土。


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是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为此海门市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这个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采访。


发展散装水泥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海门市十分重视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海门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升级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据介绍,《办法》包括总则、鼓励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办法》。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市政府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支持应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


“《办法》给出了一系列鼓励与扶持散装水泥发展的措施。”市发改委负责人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区(街)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应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严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环保局等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 》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中心城区(包括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区镇乡工业集中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普通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此外,各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村村通公路、桥梁、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特殊情况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的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及散装水泥专用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做好防泄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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