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给了处罚扬尘企业、工地的权力,可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却喊着“没有执法权”。7月9日,郑州市政府下文给这些部门“提个醒”:再不动真格的要行政问责了。
新条例
给了区级部门处罚权
在郑州市政府此次下发的通知中,重申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涉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处罚内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为什么郑州市政府还要重申其中的内容呢?
郑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解释,该条例规定,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
这里说的“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郑州市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有的叫“建设局”、有的叫“城乡建设环保局”。在条例实施前,这些相关主管部门的确没有行政处罚权,但条例实施后这些部门就有行政执法权了。
4个月了
还有部门“不知道”
可是,政府发现,在郑州市治理扬尘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常常以“区级部门没有处罚权”作为其治理不力的原因。
相关条例明明已经颁布4个多月了,相关部门还在“翻老黄历”,是太忙没认真看条例,还是“故意放水”?记者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以后这些部门就不能拿这个做借口了,因为政府要“说事儿了”。
记者从郑州市建委获悉,在下一步的扬尘治理中,郑州市将检查各区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将上报郑州市政府督查室,对其行政问责。
现场搅拌混凝土
可每天罚五万元
来看看,以后“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哪些处罚权。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者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最狠的一条在这里:对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换句话说,你要是在郑州市建成区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又拒不改正,每天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