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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混凝土不给税票?法院判决出具税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法律百事通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夏某、蒋某要求永州市某某砼业公司(以下简称砼业公司)出具销售价值46万余元的混凝土国家税票,零陵区法院最终判决永州市某某砼业公司向两原告出具国家税票。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都没有在意卖家是否出具了消费税票。当顾客要求卖家出具消费税票时,卖家是否有义务为顾客出具税票?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夏某、蒋某要求永州市某某砼业公司(以下简称砼业公司)出具销售价值46万余元的混凝土国家税票,零陵区法院最终判决永州市某某砼业公司向两原告出具国家税票。


【案件回放】


2016年10月份,原告夏某、蒋某因承包了零陵区一村道路扩宽提质改造工程,向被告砼业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约定口头约定270元/m³,截止2016年12月底,砼业公司提供了1514m³价值46万余元的混凝土,原告夏某、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由夏某、蒋某向砼业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到砼业公司混凝土款贰拾壹万伍仟元整(此款在2017年7月31日之内付清)。欠款人:夏某、蒋某”。2018年8月份,两原告认为双方结算的混凝土数量与永州市零陵区公路管理站与二人结算的工程量数量上存在误差,被告砼业公司少提供198m³的混凝土且未向两原告提供价值46万余元的国家税务发票为由,向零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引发本案。


【庭审现场】


庭审中,两原告诉称其一直要求被告砼业公司提供1514m³的混凝土的国家税票,但是被告一直拒绝提供正式的国家税务发票,给原告造成了税费损失。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协商价格时,就已经明确了该交易价格为不含税的价格,所以价格才会那么低。在2017年1月份双方最终结算时,对税票及混凝土数量争议均已谈妥,之后由于两原告出尔反尔,拒绝付款,才导致纠纷发生。


因被告砼业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混凝土的相应的发票,其本应当提供相应的单证和资料。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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