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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衢州市商务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营造公正公平、开放透明的预拌混凝土市场营商环境,合力共建“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现将《衢州市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商务局、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市级各部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营造公正公平、开放透明的预拌混凝土市场营商环境,合力共建“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现将《衢州市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预拌混凝土行业为保障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实施企业清洁化生产改造,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和美丽“大花园”建设,促进绿色建材和建筑业融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充分有序竞争,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衢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和《衢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精神,结合衢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一)规范行业市场价格行为。预拌混凝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供需双方企业依据信息价、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结合采购量、品种规格、付款方式、运距和泵送高度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商品价格。


(二)供需双方具有自主选择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划分市场或指定供应商,严禁行业联盟控制区域市场和垄断经营,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施工企业提倡以公开发包的方式采购混凝土,项目业主应加强监督。双方如无法正常履约,应通过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生产企业不得干预施工企业另行选择供货方。


(三)强化生产企业内部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公开承诺服务事项。企业和个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借用他人或单位名义承接、承办与混凝土销售无关的业务,不得拒供小批量混凝土。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倒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整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全面依法整治违规搅拌站。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开展违规搅拌站排查,提出整规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协调,联合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对不符合建设规划、环保不达标、无生产资质的违规搅拌站依法整治取缔。交通、水利、铁路等重点工程自建的临时搅拌站,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符合预拌混凝土清洁生产基本要求。临时搅拌站除保障工程自用外,不得向其它项目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应拆除临时设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五)完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生产和施工企业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组织生产,强化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做好产品出厂检验检测记录;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的混凝土,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混凝土,施工、监理单位应予以清退;各级质监、住建、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混凝土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的监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查出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通报处罚。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供应保障


(一)优化生产供应能力。县(市、区)有关部门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和产能情况,指导混凝土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专用车辆投入,淘汰落后设备,提高供应能力,确保重点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预拌混凝土提倡就近供应方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预拌混凝土从装料、运输到卸料所需的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在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及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区域供应,促进市场充分有序竞争。


(二)建立保供协调机制。建立“企业主体、双方配合、部门协调”的保供机制,生产、施工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双方日供、周供、月供计划衔接,生产企业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列出重点项目保供清单,施工企业按工程进度精准提供混凝土需求量,共同建立沟通回访服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如遇大项目量大或需要集中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可采取多家联合供应方式,及时解决供应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定期提供在建工程项目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协调保供。


(三)认真履行供货结算合同。供需双方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诚信经营,认真履约,混凝土生产企业按供货计划不断供,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不欠款,共同维护混凝土行业市场营商环境。


三、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充分有序竞争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投资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审批设立搅拌站,引导企业理性投资,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资源浪费、恶性竞争。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公开发布混凝土产能、市场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经信、商务部门在受理新建项目决策咨询前,应向业主书面告知现有产能和市场供求情况。


(二)规范预拌混凝土新建项目管理。新建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突出县(市、区)实施规划布局的主体责任,合理布局产能。探索市场准入听证制度,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区域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设备,逐步化解过剩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


1.新建项目规划布点由市、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经信、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能现状,提出项目布局方案。经决策咨询同意后,由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土地公开招拍挂。经信部门在项目决策咨询前,应征求同级商务部门意见。


2.新建项目不得临时租用土地,选址原则上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或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布点周边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引导市区新增产能布点在中心乡镇,鼓励混凝土下乡、供应农村市场。


3.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应符合当地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要求。


4.新建项目应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和节能审查,工艺设备、能源消耗和环保排放标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5.新建项目应达到《浙江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评分标准》(55条),符合“全封闭,零排放,无污染”的要求。


6.新建项目企业应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四、依法加强混凝土行业监管


一是建立投诉协调机制。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涉及生产、流通、使用、环保、质量等各领域,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市场监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投诉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形成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对涉及产品质量、垄断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质量、行业监管等问题,可直接监督举报,加大查处力度。


二是健全信息监管渠道。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质量、供应、价格、效益、安全等报表,便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及时监测发布市场信息。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预拌混凝土行业项目管理和市场运行情况,公开企业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行业监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双随机”监督检查,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商务部门负责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和应用,定期发布市场供求和产能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协调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产品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经信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混凝土项目的可行性决策咨询,做好产业空间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协议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和违规搅拌站;住建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混凝土使用质量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混凝土市场需求分析和协调供应及查处违规搅拌站;环保部门负责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查处无环评审批的搅拌站及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发现不合格产品予以查处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12月22日起实施,若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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