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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严控海砂,三类混凝土禁止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州市住建委
核心提示: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在建筑施工中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要求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发文,要求坚决防止违法违规使用海砂: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2、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3、鼓励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接下来,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原文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

禁止在建筑施工中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穗建质〔2018〕2029号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原材料管理,坚决防止违法违规使用海砂,确保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使用海砂的危害性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使用海砂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严厉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控制使用环节建筑用砂标准管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加强建筑用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诚信扣分、动态计分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四、合理拓宽建筑原材料来源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要掌握全市建筑用砂的使用情况和行业动态,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拓宽建筑原材料来源,保障建设用砂和骨(粉)料供给和质量。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按相关标准规定合理使用机制砂、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鼓励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各生产企业要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对出厂建材产品质量实行严格把关。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要加强机制砂、再生骨(粉)料等应用的研究,原材料和生产产品的质量、运输、存储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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