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有1368条,总长度达8.5万公里。随着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等迅速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人纷纷进入河道采砂行业。如何加强河道和采砂管理?3月31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草案)》引起了常委会委员们的高度关注。
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水利厅厅长冷刚介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不足,对非法采砂打击力度不够,管理手段和措施单一,管理被动,是新形势下我省河道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多头管理,政府管出让采砂权、水利部门管监管、公安部门管治安、航道部门管通航、海事部门管船舶、农业部门管渔业,执法主体职能有一定交叉,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条例(草案)》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渔业、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余仪委员建议,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应进一步明确,增加日常监管方面的措施,从而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体系,确保全省河道采砂的有序可控。
加大违规采砂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提出,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对此,冷刚表示,河道砂石开采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建设材料,应当同其他矿产一样,谁使用谁付费。收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用于河道治理及河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是必要的。同时,利用征收砂石资源费的价格杠杆调节,限制无节制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既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又利于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
在河道采砂监管和查处方面,《条例(草案)》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对此,田万国委员建议,加大对违规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避免因处罚过轻,造成违法成本低,使法律形同虚设。“应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定,最终建立一套有效的河道采砂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