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落实环评批复中“建设封闭堆料场”的要求。
经过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查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其行为,于7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经核实,发现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8日在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7月24日下午,记者致电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进行了解,其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会反映给相关负责人,由其作出回复,但是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