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和治理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土石方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扬尘治理方案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
建设工程现场要严格落实“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所有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四个一律“和”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场地100%洒水清扫保洁、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七个百分之百要求。
将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将扬尘治理方案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在合同备案审查时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并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标准,在办理建设手续时,一并提交建设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未按要求执行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视频监控到位,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内容。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硬质材料铺设,并设有喷淋降尘设施,同时要保证扬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
土方工程作业时,须采取湿法作业,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设施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并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施工工地产生的渣土原则上应及时外运,确需留存且具备现场留存条件的,要明确存放期限,并使用密目网进行全覆盖。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并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后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施工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无垃圾死角,各作业楼层无尘土。建筑物周围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围挡,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拆除施工中必须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区域进行覆盖、遮挡,防止扬尘扩散。要及时清运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严禁只拆不清;对于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用密目网覆盖,并于每日早晚各洒水不少于2次。
新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必须建有封闭料仓,现有企业料仓未封闭的,露天堆场要采用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应配置车辆清洗装置,车辆冲洗后方能出厂;厂区道路及料场地面必须硬化;要配置砂石分离机及浆水回收设备。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扬尘污染和渣土扬尘污染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下同)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将扬尘治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含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下同)作为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严格落实围挡设置、道路硬化、洒水喷淋、车辆冲洗、绿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建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烟建质安〔2017〕14号)文件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主体施工、后期配套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下同)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理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发现,予以停工整改、实施处罚并约谈单位负责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并将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项目房屋预售。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第一次发现,责令立即整改,约谈项目经理。第二次发现,予以停工整改并实施处罚,约谈单位负责人,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并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6个月的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6个月的执业资格。如仍然没有整改,对本地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属二级以上资质的,提请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外地进烟企业,清出烟台市场。
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监理项目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第一次发现,约谈项目总监。第二次发现,约谈单位负责人,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三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其6个月的工程投标资格;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6个月的执业资格。如仍然没有整改,对本地企业,提请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外地进烟企业,清出烟台市场。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的: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发现,予以停业整改,不得对外供应混凝土(砂浆),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并不定期地开展抽查暗访,建立完善扬尘防治工作台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并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监控和整治力度,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对工作开展不力、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