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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协会: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 操纵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中国水泥协会日前印发《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指南》要求,水泥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中国水泥协会日前印发《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指南》要求,水泥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指南》称,水泥协会应依法引导水泥企业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指导水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水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同时,水泥协会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本行业历史的、公开的价格信息,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成本变动信息和分析预测;但严禁传递经营者当前和计划中的价格信息,严禁在经营者之间交叉传递价格信息。


《指南》强调,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同时,水泥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事实上,行业协会组织或参与行业价格垄断的事情此前也多有发生。今年8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曾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罚7338万元。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曾表示,近年来,行业协会作为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发现和查处了一些价格违法行为。


孟玮称,比较突出的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之间交换价格信息、统一优惠条件等行为。比如,山西电力行业协会这起案例,就是协会测算制定省内大用户直供电最低报价并公布执行;浙江杭州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富阳区17家造纸企业,协商上涨卷筒白纸板价格,今年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后,该协会被富阳区政府撤销登记;浙江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保险企业协商省内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和新车费率,形成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第二种是行业协会公布价格计算公式限定成本构成、利润率等行为。比如,2012年至2016年间,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多次发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业务的收费指导意见,今年被北京市发改委处以35万元罚款;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组织多家金店确定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于2013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第三种是行业协会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障其实施。比如,2015年,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多次召集3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协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并通过罚则、保证金等方式保证执行,2016年被陕西省物价局处以25万元罚款;陕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陕西省内各证券公司固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达成经纪业务自律公约,并通过自查自纠、通报检查情况,公开批评等方式保证执行,于2014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彼时孟玮表示,上述案例说明,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为确需引导规范。目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价格活动的规定还比较原则,迫切需要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行为规范指引。因此,国家发改委于7月底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该指南使行业协会明白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使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有更细化的参考依据,有利于行业协会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也有助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以下为全文:


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水泥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水泥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协会在水泥区域市场环境治理、区域协调自律的工作中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特制定《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指南》是协会市场行为的规范,是协会价格行为的标准,是协会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指南》适用于中国水泥协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及地市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去产能、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市场环境治理”、“行业协调自律”、“区域市场协作”等各项活动中,以及根据市场需求、熟料库存,科学落实错峰生产时间与阶段的过程中,协会及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指南》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章自律行为指南


第四条协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会员企业与协会一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水泥市场治理、协调自律、错峰生产等活动。


第五条协会依法引导水泥企业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指导水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水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第六条协会主动协调处理行业内经营者以及与行业外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协会积极维护水泥企业市场价格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或者水泥企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经营中运用电子标价签、电子价目表等新的明码标价形式,增强水泥价格的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及时预警水泥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有效地把握好各种经济运行趋势。协会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适时发布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步提升、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的价格信息。


第十条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本行业历史的、公开的价格信息,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成本变动信息和分析预测;严禁传递经营者当前和计划中的价格信息,严禁在经营者之间交叉传递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当其他行业的价格行为侵害本行业利益时,或者本行业内部分水泥企业的价格行为侵害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劝诫,如无效后可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本行业利益。


第十三条协会组织对企业低价倾销的经营行为和不执行行业自律的行为提出批评,对损害行业利益的价格行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水泥企业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十五条协会支持水泥企业根据一带一路倡议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可以在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交流、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作用,维护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协会建立行业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帮助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上下游单位之间的价格权益争议。协会要主动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价格纠纷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南》由中国水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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