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2、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所有原材料必须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采购,不得由预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生产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批次的原材料。
3、厂区内砂、石等骨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合理分仓堆放,每种材料必须要设置两个料仓,保证经检测合格后循环使用。粗骨料应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并采用2~3个粒级级配,不得采用单粒级的粗骨料。机制砂应经过整形后方可使用。
4、提倡推广使用机制砂,2018年1月1日起,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闽侯县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和罗源县禁止使用河砂。
严禁将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厂区内不得存放海砂。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
1、预拌混凝土企业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配合比设计,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定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2、预拌混凝土企业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试块制作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做好坍落度检查及交货检验试块,交货检验混凝土试块强度作为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宜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
3、预拌混凝土由拌合楼装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卸料为止的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4、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在浇捣过程中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厂站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水平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厂站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在2018年2月份之前,按照《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标准做好绿色搅拌站建设。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拓展业务能力,提升行业整体综合水平,在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的同时,推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浇筑、养护一体化施工;利用现有实验室和人员等设施,拓展生产能力,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开发生产干混、预拌砂浆等适应未来产业现代化建筑施工的新材料。
四、监督管理
1、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商进行供应点考核,核对资质情况,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站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站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施工现场的必检范围。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测,每年不少于2次。
监督抽查抽测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记分条款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发出记分告知单。
3、出现下列行为的,责成预拌混凝土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实体强度按批量进行鉴定,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监测,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1)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水泥、外加剂、磨细矿渣、粉煤灰等原材料进厂检验弄虚作假的;
(2)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海砂或砂中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0.03%,贝壳含量大于等于3%的;
(3)现场抽测的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4)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5)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无生产流水号或无生产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