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 市 )字 [2016]第020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未经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调查,2016年12月5日,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任务单号为2016-05361的C30混凝土70立方米供应给军队安置住房北京小井统建项目南区B段工程104#楼23-33/C-L轴八层顶板、梁、楼梯。该公司在供应上述批次混凝土时,因管理疏漏未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7.4.1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留置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1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对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强度检测,结果合格,未造成质量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北京市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 ,责令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改正该行为,处1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