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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前,山东济阳将取缔非法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管理,切实解决砂石料场污染扰民问题,山东济阳县将于2017年9月25日前,坚决取缔县域内非法砂石料厂、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等行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济阳县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市场,切实解决砂石料厂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管理,切实解决砂石料场污染扰民问题,山东济阳县将于2017年9月25日前,坚决取缔县域内非法砂石料厂、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等行为,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济阳县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市场,切实解决砂石料厂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等问题。



实施步骤:集中整治行动从2017年8月23日开始,至2017年9月25日结束,整个过程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23日至8月24日)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非法加工、销售砂石料、商砼站点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上报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对排查摸底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年度目标考核一律不得评优。


(二)清理取缔阶段(8月25日至9月20日)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非法砂石料、商砼站点立即开始清理余料,不允许再新进料。各镇(街道)督促站点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予以关停取缔。县供电、供水部门要主动配合断电断水。县交通、交警部门要对非法运输砂石物料的车辆,依法拦截查扣。实行整治取缔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每天下午16:00前,要将辖区内所有站点整治进度汇总报送至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县环保案件督查核查组要组织人员每天上午对各镇(街道)前一天报送情况进行督导核查,并现场拍照比对,同时,于每天下午15:00前将督查核查情况报送至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如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要立即督促所在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站点进行强制关停。


凡在规定时间节点完不成规定任务量的,将按照要求予以追责:


1.9月10日前,要将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硬化地面等拆除并清运完毕。9月5日前达不到整改任务50%的;9月10日前达不到100%的。


2.9月20日前,恢复土地原貌。9月15日前达不到整改任务50%的;9月20日前达不到100%的。


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将对各镇(街道)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完成任务数比例等指标进行排名通报。县环保案件督查核查组要将时间节点内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依照程序移交县环保督查追责问责组;对阻挠执法涉嫌违法或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检查验收长效机制阶段(9月25日前)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全县取缔整治工作逐个验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整治取缔目标的,依法依纪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并责成属地镇(街道)强制取缔。总结经验做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非法砂石料、商砼加工及销售站点整治长效机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砂石料加工企业治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砂石料生产加工企业管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辖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相关企业按以下规定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


一、《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二、砂石料加工企业建设应经当地镇、街道批准,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接受当地政府的检查。


三、砂石料加工企业用地及建设应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应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意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砂石料加工企业应说明原材料来源,接受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


四、砂石料加工企业建设应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应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砂石料加工企业建设应经县环保局批准,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六、砂石料加工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经县安监局批准,并接受县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材、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八、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时应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降噪隔声和安装隔声装置的措施。


九、砂石料场出入口及厂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进行树木密植美化;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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