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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浏政办函〔201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

浏政办函〔201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长沙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44号)精神,禁止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工业小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工业小区、集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我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工业小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本工程项目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合同条款。


三、确因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预拌混凝土无法满足工程项目所需混凝土使用要求,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待市住建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经同意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应当符合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文明工地的规定要求。未经批准同意,己擅自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改用预拌混凝土。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所购进的石料,从即日起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现场清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由市住建局责令停工,拆除自拌混凝土设备。拒不停工或拒不拆除自拌混凝土设备的,市住建局将依法收回或注销施工许可证,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单位(投资主体)、施工单位进行从严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此行为记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质(资格)年检和是否有资格参与工程招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负责该项目的总监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予制止,并对自拌混凝土的试件(试样)签字同意使用,则将此情况视为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和监理单位不良记录存档,作为今后年检、升级考评重要依据。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评奖。


八、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保证我市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并保证按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应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必须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车辆和沿途抛、洒、滴、漏,严禁出现污染道路和影响市容的行为。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特别是对违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给予制止、处罚处理时,不得采取抵制、抗拒或其他有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追究。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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