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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文 将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

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7〕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双桥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指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商品混凝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做好进场质量检测。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应严格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现行标准以及《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原材料入场检验、生产拌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对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取样、制样的,应对样品制作质量和样品真实性负责。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


二、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切实做好检验样品留样工作,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留样数量及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留样封存需注明原材料相关信息且需供应方人员签字确认。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不得采购国家和重庆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使用新材料或新技术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论证。


(二)强化专项试验室管理。专项试验的设置应达到《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核定条件》要求,并应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持续保持相应检验能力,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不得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


(三)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管理。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加强自密实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管理,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生产班组应严格按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生产过程中,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


(四)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厂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应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等级规格、生产线号、样品编号、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同一组试件对应两个及以上工程及部位的,必须分别注明)、取样时间、检验日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三、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专职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管理,设置车辆维修保养部门,配备相关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清洁,定期安排车辆送检、维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轮班计划,防止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四、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交货检验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组织进场验收,落实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满足建筑规模及施工组织需要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设施,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现场成型试件应标识清晰,编号连续、唯一,可追溯,并建立相关信息完善的交货检验台账。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二)强化浇筑养护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分项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确定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前组织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塌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的过程中随意加水。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进行巡视,并可结合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延伸监理,纠正并报告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行为。


五、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要严格执行季度质量巡查制度,结合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按规定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书面报告季度检查情况。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辖区内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无资质搅拌站一经发现,应联合工商、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公安、街道等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向社会曝光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黑名单。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同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核实工程实体质量,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进一步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创新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研究应用物联网技术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实施远程监控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的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框架下,研究建立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有效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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