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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散装办参加预拌混凝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协调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核心提示:2月13日,南宁市散装办参加了在南宁市住建委召开的预拌混凝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协调会。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

2月13日,南宁市散装办参加了在南宁市住建委召开的预拌混凝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协调会。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直由南宁市城乡建委主管,根据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南宁市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南宁市工信委,所以,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移交至市工信委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此次会议就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进行了协调。市城乡建委巫自富副主任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市工信委卢晴总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市散装水泥办林华强主任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市质监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市建管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城乡建委巫自富副主任主持。


会上,市城乡建委对目前预拌混凝土监管工作的现状、监管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市工信委和市散装办对移交工作的原则,移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同建委进行了沟通,最后就《条例》规定涉及的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市质监局的相关职能分配、监管工作具体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移交工作期间对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申请的处理意见等几个事项进行讨论协商,达成了初步意见。


各与会单位在此次会议上均表示要认真贯彻《条例》精神,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力保预拌混凝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监管过程不出现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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