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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采购环节的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标准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三)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


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要求,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提供保障措施。


(四)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监控


(一)总承包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履行管理责任。每项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并提前3天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方面,并填写检查记录,对砂子和质量有疑义的材料应按进场复试项目进行抽样检测,且不少于2次。


(三)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单位质量抽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实施不少于3次的延伸监理,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结构浇筑部位、施工方式和混凝土性能特点确定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符合《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029表6.2.2规定。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控


(一)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运输单中的相关信息,对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进行观感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签字。预拌混凝土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车预拌混凝土的工作性能验收进行检查。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预拌混凝土验收合格后,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进行预拌混凝土采购信息申报备案。


(三)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并留存相关影像记录至工程结构验收。提倡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或粘贴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注技术。


(四)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冬期施工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通知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参加。


(六)监理单位应及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工程检测结果,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措施及结果及时录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进行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管理力度


(一)强化对预拌混凝土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发挥数字化监管平台的作用,完善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增加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预警等功能,搭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1.违反本通知规定,由建设单位指定预拌混凝土分包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总承包单位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不按规定实施养护的,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3.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市的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进行资质核查。


(三)规范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检查行为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人员应做实、做细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对混凝土开盘鉴定、进场检验、混凝土浇筑及养护、检测报告不合格情况处理等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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